【金研视角】影视行业最终由炙热步入寒冬
来源:金研资本 | 作者:苏兰 | 发布时间: 2018-12-10 | 1373 次浏览 | 分享到:
偷逃税就是对法律的无视,是主观恶意逃避纳税义务。

随着知名影星天价罚单的尘埃落定,一场席卷整个影视行业的税务大稽查也迅速拉开了序幕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税总发[2018]153号)规定,从201810月开始,到20197月底前结束,按照自查自纠、督促纠正、重点检查、总结完善等步骤,逐步推进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。

近年来,我国影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,也暴露出天价片酬、“阴阳合同”、偷逃税款等问题,既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,也损害了行业形象,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。





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,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企业和公民征收的,以此来解决国计民生、收入分配等问题。然而,因为一些演员明星的偷逃税款,国家税收收入流失了多少呢?

通过网络公布的2018年演员片酬排行查到,知名演员接一部电影的片酬大概在3000万,假设以不含税价3000万签合同,正常程序下需要缴纳的税款如下:

1)增值税=3000*3%=90

2)城建税=90*7%=6.3

3)教育费附加=90*3%=2.7

4)地方教育附加=90*2%=1.8

5)个人所得税=3000*1-20%*40%-0.7=959.3万(支付给自然人,属于劳务报酬所得)

正常情况下,演员一年拍一部3000万片酬的电影,需要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是1060.1万元,占总片酬的35%

但如果以“阴阳合同”的方式,阳合同以不含税价1000万的金额向税务机关备案,其余2000万通过其他方式给到演员,那么缴纳的税款金额就大不同了:




1)增值税=1000*3%=30

2)城建税=30*7%=2.1

3)教育费附加=30*3%=0.9

4)地方教育附加=30*2%=0.6

5)个人所得税=1000*1-20%*40%-0.7=319.3万(支付给自然人,属于劳务报酬所得)

 

综上可见,通过“阴阳合同”,最终缴纳的税款只有352.9万元,仅占总片酬的12%,最终个人逃避缴税收入高达707.2万元。

 

浙江省税务局已接到上级通知,自查自纠阶段将于20181230日截止;仅3天内已有17位艺人被约谈,约谈补税的工作室需要在1215日前完成;税务上门辅导、检查,于20191月起至20193月截止,不仅需补缴费用、滞纳金和罚款,可能会涉及刑事处罚;横店实验区已收到税务通知,工作室需要按2016年至2018年三年总收入的70%(最少)按个人劳务计算税款;总体来说,补缴税款需要按工作室总收入的20%左右计算。

 

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章第六十三条

纳税人伪造、变造、隐匿、擅自销毁帐簿、记帐凭证,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、少列收入,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,是偷税。对纳税人偷税的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,不缴或者少缴已扣、已收税款,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提醒大家,无论什么行业,实现利益最大化可以理解,但实现方式一定要仔细斟酌,要分清合理避税与偷逃税的区别;合理避税是合法的,而偷逃税就是对法律的无视,是主观恶意逃避纳税义务,是违法行为,严重者要受到刑事处罚;所以千万不要心存侥幸,违法行为最终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。